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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