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射手擂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加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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