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臺南市第101期溪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一、原告因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惠君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惠君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8,768元,應繳裁
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