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6號原告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原告與被告 張國津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0,000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6年
8月21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0.37計算,折合新臺幣3,340,700元(即美金110,000元×30.37=新臺幣3,340,7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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