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劉景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私立青年高級中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