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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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7號原告 蔡吉雄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被告 石秋鶴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5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