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炎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8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炎盛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起記
載「林炎盛於101年4月19日死亡」更正為「 林來益 於101年4
月19日死亡」等語,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