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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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長富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27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8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機關名稱,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遠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272號被告黃長富男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長富於民國107年1月1日1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灣中油菜寮加油站內,因行車糾紛而與 郭清池 起爭執,黃長富氣憤之下,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持雨傘敲擊之方式,將郭清池所駕駛屬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客運公司)所有車號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之駕駛座車窗擊破,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國光客運公司。
二、案經國光客運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長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林炳憲 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郭清池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蒐證照片7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檢察官鄭遠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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