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9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儘速與書記官
  聯繫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之地址,顯有不合
  程式之情形。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4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編號3、4所示應補正事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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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被告 潘秉軒 之地址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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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潘秉軒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被告潘秉軒於本車禍具體過失為何         │
├──┼────────────────────────┤
│4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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