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129號
原   告  王仁進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下同)
1000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會同辦理系爭不動產塗
銷信託登記,605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為1120萬6359元(計算
式: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42萬7000元×土地面積為721平
方公尺×364/10000=1120萬63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53-1
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為882萬4667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為42萬7000元×土地面積為31平方公尺×4/6=882萬
4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
○○○巷○弄○號房屋核定訴訟標的為19萬3445元【計算式:3萬1400
元×【1—(1.5%×40.33)】×93.57=建物現值116萬696元,
116萬696元÷6層=19萬34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2022萬4471元(計算式:1120萬6359元+882萬4
667元+19萬3445元=2022萬447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24
元,尚欠18萬9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即系爭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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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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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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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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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 三 │605│36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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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 三 │653│ 4/6   │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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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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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    │建物門牌  │坐落基地地號│權利範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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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所有權全部│
│逸仙段三小段│光復南路421│逸仙段三小段│     │
│1385建號  │巷6弄7號  │605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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