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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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欣惠 間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6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