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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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欣惠 間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6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羅惠琳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35 號裁定(113.01.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73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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