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22號原告 林彥辰 即兆亞企業社
設新北市○○區○○路000○00號B棟被告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黃信樺
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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