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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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林川勝 (原名 屠力泰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被告 陳在順
屠紹哲 (原名 屠維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