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7號原告 林國修 被告 黃麗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