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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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強信工程行即 周明照 訴訟代理人 周亞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申泰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