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原告 陳昭麟 被告元鼎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香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12號裁定駁回),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6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