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18號原告 黃明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榛 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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