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18號原告 吳淇嘉 法定代理人 吳燕齡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被告 許柏元
許修華 許富翔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親子鑑定報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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