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1.陳報水費及電費之具體金額,並提出繳費通知、收據等足供釋明其金額之證據。
2.陳報係於提出聲請前5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如每月營業額、成本、淨利情形)。
3.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受扶養義務人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
4.陳報民國101年間迄102年間租屋之每月租金,並提出租賃契約書。
5.陳報有無債權尚未收取,並按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
6.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