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嗣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一月又七日,經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以法九0矯字第一四一四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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