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暟右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 李暟前 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裁判上訴駁回,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以法九○矯司字第○一五五五二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