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
原告實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生 被告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炳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