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佰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以九十年度竹小調字第一六五號進行調解,原告未於調解期日到庭,以致調解不成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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