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永興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叁仟零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