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傳宗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傳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傳宗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同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1年4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