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87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昌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昌陸提出新台幣參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港,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167之3號,暨不得對被害人、證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行為。
理由本件被告謝昌陸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港,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167之3號,並不得對被害人、證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行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款、第116條之2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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