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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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麗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德馨投資有限公司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郡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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