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45號異議人 李采珊 異議人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於107年3月1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業於107年4月3日確定,惟異議人遲至107年4月9日始提出異議,此有送達證書及蓋有本院收狀章之聲明異議狀各一份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揆諸前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