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威志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葉威志於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在案。惟因被告復於審理中變異其詞否認本件犯行,依法自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是以本院前開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之裁定既有於法不合之處,自應由本院裁定撤銷該裁定,而再改由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