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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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6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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