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聲減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後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修正前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4.04.15│94.09.30~94.11.0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0號│第1866號││├─┬───────┼──────────┼──────────┼──────────┤│最│法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竹北簡字第74號│99年度上易字第650號│││實││││││審├───────┼──────────┼──────────┼──────────┤││判決日期│95.03.24│99.06.29││├─┼───────┼──────────┼──────────┼──────────┤│確│法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竹北簡字第74號│99年度上易字第6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5.16│99.06.29││├─┴───────┼──────────┼──────────┼──────────┤│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2條1項3款│已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減為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新竹地檢9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69號│第9225號(未執行)││││(已執畢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