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82號聲請人 李文智 代理人 吳宗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陳笋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李陳笋之子,相對人因年邁及重度失智症,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准予裁定李陳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李文智為監護人、李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李陳笋業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往生,有聲請人提出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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