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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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037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代表人 楊秋興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在避免消費者食用過量之防腐劑而損及健康,故檢驗客體應以消費者可能食用之產品為限,生粉圓並非消費者可直接食用,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民國89年12月28日衛署食字第0890038351號函示:市售粉圓及竽圓等產品其添加防腐劑之種類及限量係比照糕餅類,可見係以「產品」為檢驗粉圓客體,而非以製成粉圓「原料」為檢驗客體;衛生署94年10月24日衛署食字第0940056812號及86年4月14日衛署食字第86022960號函釋,均以製作烘焙完成之糕點及稀釋成飲料後之狀態為檢驗客體,而非以糕點原料預拌粉或濃縮飲料作為檢驗客體;況生粉圓本不可供直接食用,消費者購買回家後一定經過相當時間烹煮方可將生粉圓煮透,而由烹煮過程中,添加之己二烯酸會溶於水後變成水蒸氣揮發,至可食用熟粉圓內所含己二烯酸含量已符合衛生署規定。本件被上訴人援引衛生署93年11月18日衛署食字第0930046609號函釋規定以不能供消費者直接食用之生粉圓作為檢驗客體,違反平等原則,原審未予糾正,維持原處分,原判決顯有違背法令等語,為其理由。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惟查上訴人在原審之各項主張如何不足採,原判決均已詳為論斷,並無不合。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裁量所論斷:製售之生(乾)粉圓,得比照糕餅類添加己二烯酸SorbicAcid,用量以SorbicAcid計為0.5g/kg以下,業經衛生署89年12月28日衛署食字第0890038351號函、93年11月18日衛署食字第0930046609號函及90年11月21日衛署食字第0900072463號函示及公告甚明,上述規定係規範食品製成產品之待售狀態,即上訴人製成粉圓後待出售之狀態,而非消費者買受後回家煮成食品後之狀態,自應以生粉圓為受檢樣品,此與糕餅類之待售狀態為烘焙後之產品,容有不同。本件上訴人係高雄縣岡山鎮嘉興里興北巷62弄12號未合法登記之三可實業社及3Q粉圓廠負責人,其製售之「黑珍珠」粉圓及「黑珍珠粉圓」食品,經臺東縣衛生局及嘉義市衛生局分別於95年5月2日及同年6月2日,派員至臺東縣○○鎮○○路○○號「茶棧休閒坊」及嘉義市○○路○○○號「茶米茶食品行」進行抽驗,結果「黑珍珠」粉圓檢出含己二烯酸1.287g/kg,「黑珍珠粉圓」檢出含己二烯酸0.55g/kg,均與規定不符(標準為0.5g/kg以下),移由被上訴人查明屬實,以上訴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第3款酌情裁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並限於95年7月31日前收回市售暨庫存該違規食品銷毀,逾期未遵行者加重罰鍰處分,於法有據,並無違誤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或以其主觀對法律之誤解,重複前已主張為原審論斷所不採之理由,泛謂原判決違反平等原則,而未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