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5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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