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竊盜罪,請准被告交保候傳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97年度易字第795號)。經本院合法傳喚而不到庭,又經本院囑警拘提無著,顯有逃匿之情形,而發佈通緝。嗣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裁定自98年1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