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鄭建昌 債務人龍鑫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債務人 吳季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107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儲指數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三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上抄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來炳煌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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