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母因身體重度中風,日常生活須由被告照顧,被告與母親同住戶籍地,無逃亡之虞。為此,請求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並未居住在戶籍地,經通緝後方到案,是以,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
三、經查,被告羈押之理由已於前述,且被告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98年1月19日確定,並於98年
1月23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已非處於羈押之狀態,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