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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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69號
聲請人康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岡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0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彩華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聲請人已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3,121元相對人已先繳納合計205,202元附註: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205,202元,相對人已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123,121元,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82,0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