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726號
原   告  吳宇森 (原名 吳健昆
被   告  區門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又起訴不合程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嗣本院以104年度桃小字第726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
國104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
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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