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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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931號
原告 宋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CORALDEMELBACADERAO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