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五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馮明雄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萬維堯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