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