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原告 范緞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被告 范行誼
徐長生 范淑貞 范揚林
觀音鄉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山 楊田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涼秋 范佳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美雲 被告 范聖翔
范元翊
范振華 范曉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范淑英 范少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范光祥 所遺附表一所示遺產,及被繼承人 范行培 所遺附表二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65元(范光祥遺產價額205,025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11+范行培遺產價額223,663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18=31,0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古罄瑄附表一:本件欲分割之被繼承人范光祥遺產編號遺產標示權利範圍核定價額(新臺幣)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分之1113年公告土地地現值29,600元×面積5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203,537元2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分之1房屋評定現值11,900元×權利範圍1/8=1,488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下同)合計205,025元附表二:本件欲分割之被繼承人范行培遺產編號遺產標示權利範圍核定價額(新臺幣)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88分之12113年公告土地地現值29,600元×面積5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88=222,040元2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8分之12房屋評定現值11,900元×權利範圍12/88=1,623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合計223,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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