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01號附民原告 胡銓祐 附民被告單洺蕾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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