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國光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448號、112年度偵字第12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甲○○知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范文和 」與「 賴氏 垂玲」(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共同基於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越南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3月至000年0月間,由甲○○提供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作為收受新臺幣與越南盾之地下匯兌款項收付之用,甲○○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有需求將新臺幣兌換越南盾之第三人(詳附件「匯兌需求者」欄所示),經附表「匯兌需求者」欄所示之人依附表所示之方式(詳附表「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匯入帳戶」欄所載),將新臺幣交付予甲○○後,甲○○再通知位於越南之「范文和」與「 賴氏垂玲 」,以當日越南商店地下牌告新臺幣兌換越南盾之匯率,將越南盾交付至附表「匯兌需求者」欄所示之人指定之越南帳戶,以此方式與「范文和」與「賴氏垂玲」共同為客戶完成異地資金轉移之匯兌行為,非法經營新臺幣與越南盾之匯兌業務,從中上開期間匯兌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233萬0,207元(另含一筆附表編號10之等值5萬美元之新臺幣未計入),甲○○並從中收取手續費(依每次所兌換越南盾金額計算新臺幣250元至1,500元不等)做為報酬,共約15萬2,600元。嗣經甲○○其後在有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查知上情前,於111年8月2日主動至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坦承上情。
理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理由及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他1336卷第17至23、97至114、185至191頁,本院卷第39至40、90至96頁),核與證人 廖宏蒲張煒勛陳林珍林明宗胡仕正黃雪范紫羚楊文斌何美粒何美尖沈美海 於調詢之證述相符(見附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所示頁數),並有附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至於行為人是否專營或兼營匯兌業務,有無從中賺取匯差或因此獲利,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意旨)。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逾新臺幣1億元以上,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二、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查被告於105年3月至000年0月間,以前揭方式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屬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范文和」與「賴氏垂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四、本案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尚未發覺其上揭犯行前,主動向調查局承辦人員坦承犯行,嗣並接受偵訊,有調詢筆錄在卷可佐,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受裁判,審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五、本案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本案被告雖事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尚非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況被告本案犯行,因適用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後,其刑度相較原本之法定刑,已減輕甚多,足使之為適當刑罰制裁,更無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之情,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六、爰審酌國內外匯兌業務為政府所定之特許事項,非銀行業者不得為之,被告竟無視政府管制之禁令,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擾亂金融秩序,影響政府對資金流向之管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含經手地下匯兌之金額、規模、期間、獲得之報酬數量、分工情形等)及所獲利益(詳後述),暨向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七、宣告緩刑之理由: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章,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如暫緩其刑之執行,使被告有在原有社會、家庭支持系統下改過向善之機會,並藉由緩刑期間不得再犯他罪之心理強制作用,防止被告再犯,是本院認被告本次犯行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㈡又為使被告記取教訓、知法守法,以避免再犯,本院認應以
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緩刑制度之目的。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或有符合刑法第75條或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檢察官將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八、沒收㈠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
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又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乃係匯兌業者實際收取之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等不法利得。至就非法經營匯兌業者所經手之款項而言,雖應計算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內,惟非在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之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
㈡查被告從事本案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犯罪所得,依前開說明
,應認定為其所實際收取之手續費即15萬2,600元(依卷內事證不足證明本案有匯率差額或為被告所收取),此部分為其犯罪所得,因尚未經自動繳交或扣案,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依現存卷內事證,尚無任何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主張受有損害),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匯兌需求者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入金額(新臺幣)備註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手續費(新臺幣)1廖宏蒲105年10月12日15時34分許中信帳戶134萬9,920元廖宏蒲給付批發衣物之貨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廖宏蒲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67至69頁)。(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5頁,卷2第71頁)。1,5002張煒勛106年4月14日15時55分許中信帳戶30萬7,670元張煒勛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償還妻姐之欠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張煒勛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第239至241頁)。(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8頁)。1,5003陳林珍107年3月12日13時55分許中信帳戶1萬3,180元陳林珍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匯款予家人(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陳林珍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1第243至246頁)。(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3至65、71、74頁)。(4)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0448卷1第247頁)。250107年4月13日10時40分許1萬2,520元250107年6月8日9時9分許6,550元250107年8月9日14時25分許1萬1,700元250108年6月4日15時許23萬1,260元1,500108年9月20日10時38分許4萬6,410元5004林明宗107年3月29日16時37分許中信帳戶37萬8,690元林明宗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支付旅費(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林明宗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83至86頁)。(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3、64頁,卷2第87頁)。1,500107年5月7日14時48分許44萬2,500元1,500107年5月14日14時40分許44萬5,500元1,500107年5月31日14時40分許29萬9,000元1,5005胡仕正107年9月7日14時10分許中信帳戶92萬1,450元胡仕正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購買音響(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胡仕正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61至63頁)。(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5頁,卷2第65頁)。1,5006周 黃玉 107年9月13日8時31分許中信帳戶133萬3,400元 周黃玉 (證人黃雪兒子)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買賣土地(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黃雪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109至112頁)。(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卷2第115頁)。1,5007范紫羚108年2月12日15時56分許中信帳戶11萬元范紫羚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匯款予家人(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范紫羚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73至75頁)。(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9、70頁)。1,250108年3月25日11時21分許10萬元1,2508 葉春寳 108年4月12日14時21分許中信帳戶208萬8,092元葉春寳匯款予越南朋友(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0頁,卷2第98頁)。1,5009何美粒108年9月5日15時7分 許國泰 世華帳戶31萬4,093元何美粒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匯款予父親(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何美粒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1第235至237頁)(3)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0頁)。(4)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3、88頁)。1,500108年9月5日15時58分許中信帳戶35萬2,434元1,500109年11月24日12時15分許29萬831元1,50010何美尖108年7月22日10時許苗栗縣三義鄉交流道面交等值5萬美金之新臺幣何美尖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匯款予父親(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何美尖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1第229至231頁)。(3)甲○○與何美尖LINE對話紀錄(111偵10448卷1第233頁)。(4)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0頁)。1,500108年9月5日15時24分 許國泰世華 帳戶32萬3,223元1,50011沈美海109年1月15日14時12分許中信帳戶19萬9,325元沈美海借款予越南朋友(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證人沈美海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0448卷2第77至80頁)。(3)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7、80、83、85頁,卷2第81頁)。(4)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6頁,卷2第81頁)。1,500109年6月2日11時10分許15萬元1,500109年8月4日15時48分許15萬元1,500109年8月7日14時20分許39萬8,400元1,500109年9月15日12時7分許34萬8,880元1,500109年11月27日14時34分許國泰世華帳戶36萬800元1,50012 阮武忠 105年1月5日13時37分許中信帳戶3萬元阮武忠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1、54頁)。500105年7月28日14時1分許37萬9,139元1,50013 陳燕梅 105年7月11日12時31分許中信帳戶96萬6,000元陳燕梅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3頁)。1,50014 陳禹瑞 105年8月8日11時52分許中信帳戶21萬1,286元陳禹瑞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4頁)。1,50015 楊忠停 105年11月3日11時44分許中信帳戶9萬5,000元楊忠停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5頁)。1,00016 何麗華 106年3月14日13時1分許中信帳戶15萬5,650元何麗華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8頁)。1,50017 林秀美 106年3月17日11時7分許中信帳戶29萬4,550元林秀美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8、67頁)。1,500107年11月26日13時35分許39萬541元1,50018 黎明紅 106年9月6日13時17分許中信帳戶9萬5,955元黎明紅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0頁)。10019阮氏河106年10月17日11時31分許中信帳戶40萬元阮氏河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至63、71頁,卷2第87頁)。1,500106年10月30日11時24分許40萬元1,500106年11月7日10時4分許42萬元1,500106年11月30日11時22分許20萬元1,500106年12月20日11時34分許50萬元1,500107年1月10日11時40分許50萬元1,500107年3月14日11時30分許50萬元1,500108年5月16日14時15分許100萬元1,50020楊氏梅106年11月8日14時45分許中信帳戶89萬5,527元楊氏梅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頁)。1,50021阮婌棻106年11月9日13時44分許中信帳戶27萬9,085元阮婌棻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至64頁)。1,500106年11月14日11時49分許40萬元1,500106年12月21日12時55分許11萬578元1,250107年2月9日12時31分許18萬7,958元1,500107年4月10日14時39分許2萬3,270元250107年4月26日19時52分許1萬1,800元25022 黎氏 海106年12月1日12時37分許中信帳戶50萬元 黎氏海 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至63頁)。1,500106年12月25日11時18分許100萬元1,500107年4月9日12時42分許30萬元1,50023順安107年1月2日11時2分許中信帳戶100萬元順安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2頁)。1,50024 范氏 紅水107年3月22日11時10分許中信帳戶5萬9,600元 范氏紅水 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3頁)。80025聯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4月10日15時21分許中信帳戶70萬元聯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3頁)。1,50026 吳瑞民 107年4月25日15時27分許中信帳戶13萬2,000元吳瑞民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4頁)。1,50027張 曉雲 107年9月25日9時31分許中信帳戶40萬元 張曉雲 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1,50028 劉夢貞 107年9月26日10時55分許國泰世華帳戶34萬9,995元劉夢貞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3)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19頁)。1,500107年9月26日10時57分許中信帳戶34萬9,995元1,50029 黃文權 107年9月26日15時37分許中信帳戶17萬7,781元黃文權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1,50030皇越旅行社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12時54分許中信帳戶61萬3,000元皇越旅行社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1,50031 陳月珠 107年10月11日10時55分許中信帳戶60萬元陳月珠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6頁)。1,50032東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3月12日14時48分許中信帳戶46萬元東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9頁)。1,50033 范文陶 108年5月17日14時33分許中信帳戶18萬3,400元范文陶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1頁)。1,50034 黎雲英 108年5月30日13時49分許中信帳戶11萬700元黎雲英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1頁)。1,25035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7月3日9時40分許中信帳戶100萬元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2頁)。1,50036 范國珍 108年9月5日15時56分許中信帳戶22萬6,607元范國珍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3頁)。1,50037 何順智 108年9月5日15時58分許中信帳戶35萬393元何順智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3頁)。(3)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0頁)。1,500108年10月15日14時59分許國泰帳戶50萬5,459元1,50038 武垂玲 108年9月20日14時34分許中信帳戶5萬5,400元武垂玲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4頁)。80039 何福家 108年10月15日13時34分許中信帳戶50萬8,916元何福家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4頁)。1,50040 阮氏錦紅 108年10月22日10時34分許中信帳戶8萬3,700元阮氏錦紅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75頁)。1,00041 莊瑞玲 108年11月8日15時35分許國泰世華帳戶90萬9,300元麗德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他1336卷第17至23頁)。(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0頁)。1,500108年11月11日11時39分許29萬673元1,500109年3月3日13時21分許74萬4,260元1,50042 阮文秀 109年8月7日8時35分許國泰世華帳戶8萬2,264元阮文秀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3頁)。1,00043 范氏玲 109年8月7日12時24分許中信帳戶30萬元范氏玲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3頁)。1,50044 阮氏海 109年8月11日13時1分許國泰世華帳戶4萬8,000元阮氏海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3頁)。50045 阮文學 109年8月12日15時5分許國泰世華帳戶4萬8,000元阮文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3頁)。50046 阮可欣 109年9月15日15時10分許中信帳戶35萬元阮可欣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5頁)。1,500109年9月17日11時52分許5萬元50047PHAMTH109年9月17日12時29分許中信帳戶30萬元PHAMTH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5頁)。1,50048 阮光輝 109年9月17日13時45分許中信帳戶49萬7,800元阮光輝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5、89頁)。1,500109年11月25日8時44分許36萬4,000元1,500109年11月27日14時34分許44萬元1,50049 范氏金芝 109年10月12日13時38分許中信帳戶2萬7,000元范氏金芝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偵10448卷2第17至2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7頁)。50050汎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09年11月3日15時38分許中信帳戶49萬9,970元汎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111他1336卷第16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87頁)。1,50051順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日15時3分許中信帳戶4萬5,000元順利公司匯款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 阿光 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6至40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1、55、56、57、78至82、96、98、99、101至104頁)。(3)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129、132、133、135、144、147、161頁)。500105年2月19日12時9分許10萬元順利公司委託 廖紫婕 匯款請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000105年2月25日12時42分許3萬元500105年11月1日12時28分許150萬元1,500105年11月8日11時13分許164萬7,000元1,500105年12月2日10時46分許13萬元1,250109年4月22日15時15分許90萬元1,500109年6月22日10時50分許11萬元1,250110年4月19日14時9分許24萬元1,500110年8月16日9時42分許3萬5,000元500110年9月3日11時32分許7萬3,600元800110年9月24日15時27分許3萬1,000元500111年1月6日14時43分許209萬4,000元1,500111年1月14日13時53分許274萬5,000元1,500111年2月21日13時30分許60萬元1,500111年2月21日13時38分許140萬元1,500111年3月15日12時26分許160萬元1,500110年4月22日13時44分許國泰世華帳戶6萬元800110年10月5日15時1分許20萬元1,500110年10月18日11時4分許9萬7,000元1,000110年11月8日13時57分許14萬7,000元1,500110年12月7日10時55分許12萬元1,250111年2月21日13時29分許200萬元1,500111年3月16日14時9分許170萬元1,500111年6月15日12時52分許11萬5,000元1,25052泓霖食品工業有限公司105年7月7日12時22分許中信帳戶9萬8,847元泓霖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3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3頁)。1,00053唯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4日13時37分許中信帳戶12萬8,400元唯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47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6、64頁)。1,250107年5月7日16時4分許6萬元80054 吳秀美 106年3月8日13時27分許中信帳戶6,250元吳秀美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8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7頁)。25055鈺新金屬廠有限公司106年6月19日12時10分許中信帳戶5萬元鈺新金屬廠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9頁)。(2)國泰世華帳戶之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9頁)。50056興邦印染廠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6日15時14分許中信帳戶11萬6,280元興邦印染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39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59頁)。1,25057新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18日12時9分許中信帳戶9萬1,300元新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40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頁)。1,00058鈺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8日14時14分許中信帳戶9,150元鈺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甲○○將新臺幣兌換成越南盾(1)阿光帳款明細表(111偵10448卷1第40頁)。(2)中信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0448卷1第61頁)。250犯罪所得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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