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46號113年度聲字第21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睿峯選任辯護人盧建宏律師(法扶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陸柏昇 指定辯護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68、40166、42643、47074號),及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睿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陸柏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陸柏昇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睿峯、陸柏昇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罪等罪嫌,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訊問後,因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皆分別自113年2月13日、113年4月13日及113年6月13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2人均因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被告莊睿峯、陸柏昇分別自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7日起入監執行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是被告莊睿峯、陸柏昇既均業因另案在監執行,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分別自113年6月28日、113年6月27日起撤銷羈押。
四、又被告陸柏昇雖以其欲盡孝陪伴家人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如上,自無從再對被告陸柏昇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準此,被告陸柏昇此部分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