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其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由受命法官獨任對謝其政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其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