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雨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雨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詹雨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1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有執行筆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詹雨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