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欽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向本院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無不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世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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