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874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黃文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個人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黃文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81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1,8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9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自109年3月23日起採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被告於109年10月3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83,707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㈡被告於109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9萬元,約定自109年4月9日起採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被告於109年10月3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88,103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被告於109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自109年5月25日起採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被告於110年3月3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10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㈣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1,81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民國)
1
83,707元
83,707元
14.78%
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88,103元
88,103元
16.78%
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萬元
10萬元
1.845%
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民國)
1
83,707元
83,707元
14.78%
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88,103元
88,103元
16.78%
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6%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萬元
10萬元
1.845%
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